销售设备的合同签约方是某集团分公司但要求销售方开发票给某集团是否合规
发票应该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如果实际购买方是集团且也是集团付款,那么就没有问题,只是合同由分公司签订的,可以理解为和分公司的合同签订但未履行,和集团没有签订合同,但实现了销售业务。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这个情况,相当于对方提供“加工劳务”出现质量瑕疵,相当于销售折让,因此对方直接开具90万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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