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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鸡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佟会计
提问于 2023-10-17 09:20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个学习和理解的过程,现在和您分享一下。
比如“农用土地”有明确免(土地使用)税文件,“农业用房”(比如此“鸡舍”)却并未查到免(房产)税文件。显然,大家都明白,从所有文件一概原理来看,这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那为什么没有文件呢。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房产”!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然而,鸡舍本来就不是“房产”,根本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何必给他出文件“免”呢?
您拿这句话给一些“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的人看,反而让他们有理了——“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单从此处来看,“农民居住”是房、地皆免,前面“农林牧渔”则只是“用地”,那只好免土地使用税了(这儿没提“房”)。就是用我那个道理才行:房产定义,“可供人们”。不行的话,你问问那些人,谁说这是“何供人们”的房产(房产税之房产就是这么定义的),您先让他进去住几天。真是岂有此理!
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等待新的文件明确,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因为增值税法取消了“5%”征收率;而“财税〔2016〕47号”文件则是规定“全额3%、差额5%”。也就是说,既然没有5%了,那这个差额规定是否继续执行,这个不太明确。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您所说的“实际交易情况”与税务机关要求有什么异议呢?
可以差额开票,亦可全额开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买方而言,最大区别在于,如果差额纳税,则只能就“净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5%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