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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平台或渠道去反应企业实际交易情况来争取税法上口径的?地方税局已沟通,但不愿去上报,一刀切。
Jeffrey Rosalind
提问于 2026-01-22 16:36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您所说的“实际交易情况”与税务机关要求有什么异议呢?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或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房产原值的认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则正确核算。而此例中,净额法乃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税务处理无权推翻——且税法对此并未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应当认可此种方法结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这个政策并未限定“专门的图书销售公司”,“一般商贸公司”亦可享受。
若其享受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对方也可放弃免税(一旦放弃,三年内不能再享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则可依法抵扣。但对方既享受优惠政策,又开具专用发票,则是违法的;这个您公司就不能抵扣了。
以上理解不完全正确,我来一一解释:
一、合伙企业盈利,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调增多交税,这是对的。反之不调减、不调增。为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这是个加法:作为计税依据的“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可能大于或者等于“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不可能小于。
二、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为0,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正常交税。这是对的,原理与上面第二部分一样。
三、如上情形,显然计税依据乃是15万。即账载金额15、税收金额也是15(原理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说了,税收金额=实分+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