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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平台或渠道去反应企业实际交易情况来争取税法上口径的?地方税局已沟通,但不愿去上报,一刀切。
Jeffrey Rosalind
提问于 2026-01-22 16:36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您所说的“实际交易情况”与税务机关要求有什么异议呢?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呢?
分红汇出境外无需提交专项报告,但需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并备齐常规资料;中新税收协定下,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率并非必然5%,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及总局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相关规定:
1. 5%税率适用条件包括:
收款方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收款方为公司(不含合伙企业),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分红前连续持有满12个月) 。
2.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适用10%税率。
电网所开“不征税部分”,是基于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那么,如果“二手房东”这样开的话,这部分钱是不是上交财政呢?
如上所述,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1500-800=700万元
通常解释:实际收了多少钱,减实际花了多少钱,就是实际赚了多少钱。
税法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