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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车辆承包业务
胡叶
提问于 2023-12-13 14:34
我反复思索这个问题,感觉这是一个税法也没有考虑到的问题。租赁(服务)过程中涉及货物(柴油),貌似混合销售。然而,如果您公司乃是生产或者商贸企业,则一并开具销售(柴油)发票,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事实上,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租赁服务与销售柴油分别开票。但是,这儿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资质不影响开票;但这儿恰好又特殊了——柴油属于成品油,必须开通成品油模块才可以。
我也只能给您作这些分析,如上所述,税法可能对此都没有考虑到,只能建议您直接找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了。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目前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并无上述规定,如此则需要依照基本规定(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执行。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也需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