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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自己的土地上新建房产,需要就新增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缴纳契税吗?
不凡霜
提问于 2024-06-13 11:02
我认为您的理解非常准确。显然,契税征税对象及计税基数,乃是土地、房屋产权转让环节所支付款项。如上所述,产权转让已经完成,因新建房屋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契税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土地产权转移。那么,您上述“新建房屋”,是否与取得土地有必然联系呢?或者反过来理解一下,您是否有权不盖这个房屋因而不需要缴纳这个“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呢,还是说,无论盖不盖这个房屋,都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行程单,但行程单确实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力证据,建议留存备查。
不属于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您说的情况本身员工就在仓库工作,因此固定支付的每日补贴属于津贴补贴性质,不属于误餐补助性质,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公司直接订餐,员工直接享用,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实物福利。
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当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已优化相关功能。扣缴义务人为离职人员申报补发的工资薪金时,需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如实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和"离职日期",并勾选"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为"是",同时选择对应的"补发税款所属月份"(即该笔工资实际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页面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