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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员工调到子公司公司工作,重新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铂略会员80596108
提问于 2024-06-18 07:41
您好,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劳动法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建议和专业律师探讨获得适用您当地和业务实际情况的专业答复。
我们这里给到一些参考意见,尤其是和员工沟通中注意的问题: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如果员工在母公司的工作是连续的,并且在调到子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中断,那么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母公司的工作年限通常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的转移:如果员工的调动是公司内部的安排,并且员工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在母公司的工作年限可能会被视为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被控制的关系,或者它们是同一集团下的公司,那么员工的工作年限可能会被认定为连续的。
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或公司政策中可能有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明确员工的权利。
裁员和离职补偿:如果日后发生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离职补偿通常与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有关。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包括在母公司的时间,那么在计算离职补偿时,这段时间应当被考虑在内。
员工的担忧:员工担心重新签订合同会影响其工作年限的连续性是可以理解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诺,即使员工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母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将在计算离职补偿时被计入。
法律咨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劳动法顾问,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沟通和透明度:公司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调动政策、合同变更以及对工作年限计算的影响,以减少员工的疑虑。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行程单,但行程单确实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力证据,建议留存备查。
不属于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您说的情况本身员工就在仓库工作,因此固定支付的每日补贴属于津贴补贴性质,不属于误餐补助性质,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公司直接订餐,员工直接享用,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实物福利。
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当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已优化相关功能。扣缴义务人为离职人员申报补发的工资薪金时,需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如实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和"离职日期",并勾选"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为"是",同时选择对应的"补发税款所属月份"(即该笔工资实际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页面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