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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公司非贸付汇的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5
该情况非常常见。即说撇开非贸付汇不谈,在做转让定价调研的时候,通常根据企业的亏损,假如该企业是亏损的,会根据该企业的水印表的明细,会尽可能地和管理者调研导致亏损的原因。在该层面上,就有可能找到和亏损挂钩的一些比较直接的费用或成本。在此种条件下,若境外收取的费用和该亏损或低盈利状况没有很直接的关系,通常税务局还是容易有可能接受的。若该境外收费和亏损密切挂钩,从理论上讲,即导致负收益,税务局在接受度上会有一个很大的偏幅影响。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