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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支架材质选择税收编码,比如始于金属支架,选择编码1080499000000000000(其他金属制品)。税率13%。
嗯 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上面文件规定,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层面,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也不能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然,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在高新企业认定环节,无需考虑“税前扣除”这个因素了。
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只有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才不能抵扣增值税,做转出处理,您说的情况下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
企业所得税属于存货报废损失,通过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扣除的纳税调整报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员工吃饭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不属于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