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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天赋mio
提问于 2024-09-04 15:28
一、既然“8月处置了固定资产”,且“实物已转移”,则8月理当开具发票。
二、如上所述,“8月未开发票”已是错误,自然不能反而成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理由。也就是说,8月应当开具发票,也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其中任何一项未做,不能成为另一项不做的理由。
8月应当开具发票,也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其中任何一项未做,不能成为另一项不做的理由。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上所述,“合并我们”,则上述资产已经发生新的转移;若再对外出售,则只能一般计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