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资产处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天赋mio
提问于 2024-09-04 15:28
一、既然“8月处置了固定资产”,且“实物已转移”,则8月理当开具发票。
二、如上所述,“8月未开发票”已是错误,自然不能反而成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理由。也就是说,8月应当开具发票,也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其中任何一项未做,不能成为另一项不做的理由。
8月应当开具发票,也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其中任何一项未做,不能成为另一项不做的理由。
请问是什么活动?需要获得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吗?
我举个简单例子:
公司注册并实收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50万,其他应付款(原股东)3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转让股权,收了新股东多少钱呢?
首先,股权转让肯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打个比方:您10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10万块钱,然后您和税务局说1000元转让这件衣服,这个不会有人相信的。
至于增资扩股,可以考虑在增资协议里约定清楚,新股东不享有之前利润。这样或许能够可以,但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