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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造企业的食堂出售餐票给本企业职工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制造企业的食堂出售餐票给其他企业或自然人(不是本企业的职工,关联企业的职工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则不属于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键在于房产、土地本身是否属于学校。比如说,该企业与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甲学校,该企业把房屋、土地过户给学校,那这个是免税的。但从上面描述来看,所谓“合作办学”,其实就是把房屋、土地租给了人家(关键不在于收的钱叫什么名字,关键在于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把房屋、土地给人家用,而收钱,那叫“管理费用”也是租金),那这个对于该企业来讲,乃是“出租房屋土地”,就不能免税了。
不应当开具“其他生产生活服务*试车服务”或者“研发服务”。如你所述,B公司就是依据你的要求生产并销售货物,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30日上午,与企业电话沟通,沟通中企业明确B公司提供的不是货物,A 也不需要这个货物,B 是按照A 的要求进行试制过程的操作,最终提供一份试制过程的报告(跑一下试制的流程),如果按这样的描述,理解不是提供货物,而是为A 公司提供研发试制的服务,因此我理解可以开具研发服务的6%税率的发票。虽然B 在试制过程中成本中材料占比较高,但还是需要按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个人以为,不应当开具“其他生产生活服务*试车服务”或者“研发服务”。如上所述,其实就是加工、生产、销售,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