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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幼旋公子
提问于 2024-11-15 11:20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否家族企业、股权比例,只要单位(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则无需视同销售。
也不是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就是说,作为什么性质,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方不同情形如下:注册资本之内出资,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出资,资本公积;超过注册资本借款,其他应付款;超过注册资本赠送,营业外收入。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