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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幼旋公子
提问于 2024-11-15 11:20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否家族企业、股权比例,只要单位(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则无需视同销售。
也不是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就是说,作为什么性质,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方不同情形如下:注册资本之内出资,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出资,资本公积;超过注册资本借款,其他应付款;超过注册资本赠送,营业外收入。
纯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即可,没有其他税。
这个主要通过设置一些指标进行评价。
一、 人力资源效率评价指标
包括工作量与产能指标(人均处理量/完成量,任务完成周期/响应时间)、质量与效果指标(工作准确率/错误率,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协议达成率)、成本与效益指标(单位产出的人力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占比)等。
二、 资源效率评价
包括预算与费用控制指标(预算执行率/偏差率,单位运营成本)、资产利用指标(固定资产利用率,软件/系统使用率与价值回报)、流程优化指标(自动化率/数字化率,流程周期缩短)等。
当然,相关指标需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不可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具什么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非“甲方合同要求”。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法律不符的,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货物(纲结构件,13%)和安装服务(9%)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