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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否家族企业、股权比例,只要单位(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则无需视同销售。
也不是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就是说,作为什么性质,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方不同情形如下:注册资本之内出资,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出资,资本公积;超过注册资本借款,其他应付款;超过注册资本赠送,营业外收入。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逻辑上这样理解:
一、购买方按照9%计算抵扣的前提,是销售方按照3%开票。
二、开票当然可以选择按照3%还是1%开票。但是,如果按照1%开,那下面就不能按照9%计算抵扣了。
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已经转化为市场行为了:如果买的非买不可,那买方可以按照1%开票。如果卖的更希望卖掉,那就要听买方要求,按照3%开票。
事实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也是区分员工岗位来作成本费用的。
借:生产成本(生产人员)、制造费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费用(公司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这样写分录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首先,有个基本原则,谁销售(就是工程谁做),谁开票,这个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所谓“客户要求开发票”,他只能向公司要求;但是,公司已经注销了,他已经没有要求“对象”了。这个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我是说不能补开发票。
当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对方可以用公司注销证明、相关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流水(前提是给您付款)代替,但增值税肯定无法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