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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开票的trademark licence费用,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吗?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营改增以后,特许权使用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二、代扣代缴税款规定
1、代扣代缴税种
“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分别向主管该境内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缴纳。
2、代扣代缴税率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或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因此,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收。
您好,
特许权使用费:
指向境外支付费用以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关键特征:所有权未转移,仅授予使用权;许可方不参与具体实施,不保证结果。
线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指向境外支付费用以获取技术服务(如咨询、检测、系统维护),服务过程中虽使用技术,但不转让或许可技术所有权。
也可以从服务性质区分,一般而言,境外提供财务咨询,法务咨询,这种明确是基于单次产生的服务,且和技术关系较小的,偏向判定为服务费。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