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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使用优惠券在我司订货,我司开多少金额的发票?账务如何处理呢?对于这块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有哪些呢?
客户预存5万元,赠送5%优惠券,优惠券就是2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0.00
销售费用 2500.00
贷:合同负债——本金50000.00
——赠款2500.00
根据合同条款,贷方也有可能按预收账款进行确认。预存款政策如果是为了促销,确认为销售费用,如果是为了融资应确认为财务费用。
客户使用使用优惠券2000元+预存款8000元购物时
借:合同负债——本金8000.00
——赠款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50.44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
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客户后续使用优惠券在你公司订货,优惠券的部分不能开具发票。客户与你公司签订10000元的合同订购产品,使用优惠券2000元+预存款8000元结算,你公司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只能开具8000元的发票。但是不能简单的开具为8000元。发票内容应当分为两行:
1、第一行按正常的销售进行开具,金额部分开具8849.56元,税率13%,税额1150.44元。
2、第二行按折扣开具,金额部分开具-2000元,税率为不征税,税额***。
这个结论可能你感觉有点别扭。你按下面的逻辑考虑就理顺了。
预存50000元时如果客户要求你直接开发票,那么你应当开具50000元的不征税的发票。消费后开具发票与消费前开具发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应当是一致的。所以在预存款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一次性将5万元预存款和2500元优惠券都消费了的情况下,也应当开具5万元的发票。
假如一个企业现款销售商品价格是50000元,赊销一年的情况下售价52500元(先购物后付款)。那么赊销的情况下该企业需要按525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能按50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多出的2500元具有利息性质。那么先付款后购物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你们家的业务国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答复是我本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
1、如果确实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就可以开具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目前实操中,一般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供服务时可以的,但需要结合你具体提供服务的内容来判断如何开具发票、税目和税率的。
如果员工选择要工资,那么生育津贴到账后,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将生育津贴转回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意愿,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同样需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对于生育津贴处理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同意将多出的生育津贴转回公司、转回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公司的补差义务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2、留存资料备查:公司需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生育津贴发放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生育津贴到账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在处理生育津贴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做到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本人,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
是的,冲减预收账款即可。如果已经确认了收入,则相应冲减所确认的收入(若已开具全额发票,则对此开具红字发票)以及计提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