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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研发,但约定研发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
三、研发项目管理(2)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 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如果 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其实,上面业务,可以分别确认,然后往来对冲即可。
一、正常确认广告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正常确认购买车位
借:固定资产(车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往来对冲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至于租金收入、出售收入,如实确认即可,与上述业务已无必然关系。
应当于债权方确认不要时,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在选择环节,可以放弃简易征收,无需其他条件。只不过呢?那样您就要多交税了。(当然,如果存在进项留抵,倒也可以考虑。)
当然,您的措辞可能有些歧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放弃简易征收”。只能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选择一般计税;而您的措辞来看,既然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怎么又一般计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有选择权,但选择好了,就不能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