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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抵债租金收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7:23
其实,上面业务,可以分别确认,然后往来对冲即可。
一、正常确认广告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正常确认购买车位
借:固定资产(车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往来对冲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至于租金收入、出售收入,如实确认即可,与上述业务已无必然关系。
个人理解,账务处理还是应当据实。谨慎起见,您也可就此涉税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