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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为什么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怎么区分理解,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打个比方,您的公司是生产企业,则销售产品就是您公司的经营性活动且为经营目标,因此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您公司闲置一块土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于是出租出去,这个租金收入并不是您开这个公司的原本经营目标,但也是经常性、定期性收入,所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政府为了鼓励您扩大生产、提高效益,给了您一笔补助;显然这不是您的初始经营目标(您开这个公司并不是为了政府补助),也不是经常性、定期性收入(您不能说定期等着政府补助,总得自行经营),所以作为营业外收入。
就是说,同样是出租土地,您公司如果就是搞土地出租的,那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做别的事的,那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您卖了这块地,(总不能天天卖地),所以作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