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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5-09 08:47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收款、开票、合同应收、服务完成,其一达成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个人认为,对于此项业务,依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一并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这个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差异。一般而言,残液清理支出并未构成所售商品成本(当然,残液本身成本作为该批货物正常损耗,无需从该批货物总成本扣除),因而不需要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考虑到清理目的是为了下次销售,作为销售费用更好一些。
是否含税,通常由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则基于上述描述以及现实惯例(比如,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1000元,通常是指含税价,即您只需要支付1000元就行,无需另外加钱),视为含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利息÷(1+税率)×税率
另外,因为乃是关联企业,若利率偏高或者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市场公允利率水平予以纳税调整。
关联交易,税务处理要求就是市场公允原则。即向非关联关系客户收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用于关联关系计税价格。另外,如果公允价格不好确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达成定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