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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并处置固定资产,拆除出来一部分产品,产品进行售卖,需要怎样编制分录
可以作为盘盈产品来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既然是盘盈,相应的成本已经结转,不需进行处理
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公司利润分配依据章程规定的比例来进行,如果章程没有约定,依据持股比例来进行,不管是谁开展业务取得的利润,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该法人股东当然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若上述“贴息”与公司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无关,则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