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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的刊物上刊登广告是否在代扣代缴税金
运芬氏
提问于 2025-07-02 14:54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有些异议。我个人认为,如上所述,“广告推广服务”发生于境外,应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是的。
您说税务部门对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是税务部门的业务吗?税务部门是认为收费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这里强调的是向居民个人供暖可以免增值税,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应该是收费对象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该政策。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