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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的刊物上刊登广告是否在代扣代缴税金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有些异议。我个人认为,如上所述,“广告推广服务”发生于境外,应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是的。
资产已提足折旧,后续改造支出应资本化,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 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准予税前扣除。
摊销年限的确定
摊销年限为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若无法确定剩余年限,按不低于3年摊销。
是的,应当编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是的,应当编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