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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呢?发包方是一般纳税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08 10:55
【解答】您好!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比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