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当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现在乃是2025年,“开23-24的房租发票”自非理所当然,而是“修正(未及时开具发票)过失”。
入账方面,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追溯处理。若未申报纳税(2023、2024),则此时应当及时补缴——当然,会有滞纳金;也许会有罚款。但这也是自然后果。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一、税法、会计并不禁止。但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需要相应资质、注册登记之类手续,亦应遵守。
二、空调本身维修,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而非“建筑服务”。只有空调与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连接、安装部分修缮,才是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