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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建筑企业,我们和对方的总公司签的合同,我们给总公司开的发票,但是对方是分公司付的款
铂略用户70623655
提问于 2025-09-24 17:22
有个关键信息,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也就是说,您是给哪一方提供了建筑服务,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既然如此,那毫无疑问,必须给总公司开具发票。至于分公司付款,这在税法上是允许的。给您参考两个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分别计算:境内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计算,综合所得税率3%-45%;境外利息股息按20%单独计算,两者不合并。
另外境外已纳税款可抵免: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境内应纳税额(需提供完税证明)
如果乃是住房,则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24号”二、(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若为其他房产,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就是印花税法一般条款(因为没有类似上述特殊条款予以排除了)。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