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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更新后怎么填报
比如申报第三季度:
一、应当填写依权责发生制归属于1-9月且已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若申报时尚未支付9月工资且预计能够如期支付,则无须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会与个人所得税比对,但不会“不讲理”:比如计提于9月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9月(第三季度);而实际发放于10月,则个人所得税属期即为10月(11月申报),二者比对相符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层面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需要。
如上所述,其实并无太大问题。因为无论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发票开票,皆以“据实”为要。既然缺失1吨乃是“水分流失”所致,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即可,并非舞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作为研发费用并非不可。不过呢,有一点需要提示您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