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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开具任何发票,都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说个简单的,卖了货物,开了发票,这个发票不是应税凭证;签订的买卖合同才是。
也不尽然啊。比如说,研发没有成功,那就只能费用化了。总之,实事求是即可。(当然,且不可为了早扣除,而弄虚作假,那就是偷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适用税率)。如上所述,实为一个业务,不应出现两种税率:若为垃圾清理,则适用6%税率;若为垃圾运输,则为9%税率,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但前后两个环节,其税率应当一致才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