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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开具任何发票,都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说个简单的,卖了货物,开了发票,这个发票不是应税凭证;签订的买卖合同才是。
可以税前扣除,会计上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附以相关合同协议、结算依据、支付单据等即可。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你应该知道申报,所以你知道申报而未申报就属于这条所说的经税务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了,所以属于偷税就是无限期追征的。
原则上讲,上述情形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如您所述,若确实乃是“忘记申报”,可以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是,如果之前税务机关找过您,这个理由就不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