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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税费计算
之云公子
提问于 2025-10-21 15:53
地产公司和债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未来20年的车位租赁款给债权人,债权人和客户签订协议。
根据上述描述,属于债权人取得车位后转租给客户,那么地产需要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需要给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转租车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缴纳个税)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