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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问题
铂略用户60589567
提问于 2025-11-20 09:06
一、哪一方计算主播收入并向其支付,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并非法定代扣义务,但通常平台都会应税务机关要求而与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三、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适用“累计预扣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既然平台支付,则应由平台代扣代缴,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打个比方:张三这个月实际上班20天,有3天没来,所以给他发了20000块,那应税所得就是20000块。所以,这儿不应当有“工资多少、扣了多少,发了多少”的概念,而是实际上了多少天班、发了多少工资这个理念。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是“画饼”工资,是实际工资。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比如说:您公司销售给了“对方”1000万,开给“对方”蓝字发票1000万;然后,给了“对方”50万销售返利,这时候,就需要您公司给“对方”开具50万红字发票。这样,销售额“1000(收)-50(返)”就与开票额“1000(蓝)-50(红)”对应起来了。
账务处理同样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000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