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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应付账款无法对公支付
噬痕
提问于 2025-11-26 15:34
这属于债权转移。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移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您公司“把A公司款项汇到另外一个账户(即A公司老板账户,提示一下,A公司老板与A公司不是一个会计主体)上”,需要有原“债权方(即A公司)”通知才可。若“A公司”注销之前并未通知到您公司,则现在“让您公司”把货款汇到另外一个账户上的那个人,需要能够证明获得了原“A公司”授权或者属于“A公司”毫无争议的权利人(比如100%股东,或者虽非100%股东,但得到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对外并无欠债)。
如上所述,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转移”,则不存在“三流不一致”。因为业务本身“三流”一致的,至于后期“债权转移”,则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