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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应付账款无法对公支付
噬痕
提问于 2025-11-26 15:34
这属于债权转移。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移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您公司“把A公司款项汇到另外一个账户(即A公司老板账户,提示一下,A公司老板与A公司不是一个会计主体)上”,需要有原“债权方(即A公司)”通知才可。若“A公司”注销之前并未通知到您公司,则现在“让您公司”把货款汇到另外一个账户上的那个人,需要能够证明获得了原“A公司”授权或者属于“A公司”毫无争议的权利人(比如100%股东,或者虽非100%股东,但得到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对外并无欠债)。
如上所述,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转移”,则不存在“三流不一致”。因为业务本身“三流”一致的,至于后期“债权转移”,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既然“实际上不存在旅游事项”,则开具“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字样的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针对双方的,也就是说,对于开具方、接收方来讲,那就是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包括不能作为抵税凭证,进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另外可能还是联合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司法责任。
我举个简单例子:
公司注册并实收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50万,其他应付款(原股东)3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转让股权,收了新股东多少钱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相关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由于文件使用了“康复护理”这一措辞,是否与您所说“康复运动”相同或者存在包含关系,则无明文规定;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