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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应付账款无法对公支付
噬痕
提问于 2025-11-26 15:34
这属于债权转移。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移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您公司“把A公司款项汇到另外一个账户(即A公司老板账户,提示一下,A公司老板与A公司不是一个会计主体)上”,需要有原“债权方(即A公司)”通知才可。若“A公司”注销之前并未通知到您公司,则现在“让您公司”把货款汇到另外一个账户上的那个人,需要能够证明获得了原“A公司”授权或者属于“A公司”毫无争议的权利人(比如100%股东,或者虽非100%股东,但得到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对外并无欠债)。
如上所述,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转移”,则不存在“三流不一致”。因为业务本身“三流”一致的,至于后期“债权转移”,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就可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你主要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税法之后税率为9%,您的附属业务也是安装路由器吗?还是赠送路由器?按你所属附属业务原来是13%,那就是货物?如果认定未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属于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应该是全部9%,开具发票时如果合同没有分开价格,可以按全部金额开具基础电信税收编码的发票,如果合同分开标注价格,都采用基础电信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星号内可以分别写宽带服务费和货物的名称,分两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