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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应付账款无法对公支付
噬痕
提问于 2025-11-26 15:34
这属于债权转移。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移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您公司“把A公司款项汇到另外一个账户(即A公司老板账户,提示一下,A公司老板与A公司不是一个会计主体)上”,需要有原“债权方(即A公司)”通知才可。若“A公司”注销之前并未通知到您公司,则现在“让您公司”把货款汇到另外一个账户上的那个人,需要能够证明获得了原“A公司”授权或者属于“A公司”毫无争议的权利人(比如100%股东,或者虽非100%股东,但得到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对外并无欠债)。
如上所述,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转移”,则不存在“三流不一致”。因为业务本身“三流”一致的,至于后期“债权转移”,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电子数据本身不算风险,这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关键在于,电子数据本身需要可靠。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参考一下“财会〔2020〕6号”文件相关要求: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应当适用“偶然所得”,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若无法取得个人信息,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汇总申报”模块。
真实的业务是什么呢?购买牛肉是职工食堂使用,发给职工还是作为招待使用?如果是真实业务,根据具体用途计入相关科目(职工福利支出、招待费等)入账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