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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交纳销项,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首先,购货企业要确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真伪,即在发票认证系统认证发票。只有该发票认证成功,才能进项抵扣。再者,如果税务总局监测供应商并未对该发票的销项申抄报税,那么便认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税务总局责成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确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那么购货企业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