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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汇款
端丽姑娘
提问于 2026-01-27 11:19
税务方面问题不大。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外管方面,其实并非不可。当然,无论税务,还是银行、外管,皆需要证据支撑,比如关联关系证据、代付协议;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业务本身真实性证据,包括合同、资金流水、物流证据或者服务过程证据等。
可以考虑按照样品费或者测试服务费收汇,或者按照“小额未报关货物贸易”收汇,或者到外汇管理部门做特殊情况说明。另外,可能不同银行具体把握政策也不一样,您可以多问几家银行。
上述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注(一):上述所用“公积金”概念。
注(二):所谓“在盈余公积已提足的前提下才能转增资本”,显然是一种老的说法(且不论对错了);因为现在已经不是“盈余公积”这个概念了。现在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