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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业务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2-06 11:47
不可以。绝对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如实”,且“三流一致”。既然各地门店发生业务,必须由其各自开票。
不可能的。肯定理解错了。绝对不存在所谓“替开发票”一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您说的这个文件吧。
这儿只是说,总公司承揽了业务,交给分公司(第三方)做,因此由分公司(第三方)开票、结算,“三流完全一致”呀,提供服务、开票、收款都是分公司(第三方)。
你说的情形符合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适用税务税率13%。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与该研发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均应费用化,包含已经转固的资产摊销。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能够明确归属于该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摊销,应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