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总分公司业务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2-06 11:47
不可以。绝对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如实”,且“三流一致”。既然各地门店发生业务,必须由其各自开票。
不可能的。肯定理解错了。绝对不存在所谓“替开发票”一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您说的这个文件吧。
这儿只是说,总公司承揽了业务,交给分公司(第三方)做,因此由分公司(第三方)开票、结算,“三流完全一致”呀,提供服务、开票、收款都是分公司(第三方)。
一般不用。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只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合同计征印花税,以上“发票扫码查验、发票识别系统,供应商提供系统运维”正常应当不在上表列举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非对于上述项目签订了诸如《买卖合同》等税法所列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于销售(营业)收入实现(即货物控制权转移,俗称“发货”)之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不可以,因为这个发票完全不合规。
“电”乃是一项货物,不是“生产生活服务”,这个发票压根就是错的,不能作为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