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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业务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2-06 11:47
不可以。绝对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如实”,且“三流一致”。既然各地门店发生业务,必须由其各自开票。
不可能的。肯定理解错了。绝对不存在所谓“替开发票”一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您说的这个文件吧。
这儿只是说,总公司承揽了业务,交给分公司(第三方)做,因此由分公司(第三方)开票、结算,“三流完全一致”呀,提供服务、开票、收款都是分公司(第三方)。
比如,您1月收了全年服务费31800元。
借:银行存款 3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月)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
预收账款 27500
以后每月
借:预收账款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这儿没有税法、会计的差异。按照会计处理,实际成本入账即可。即将购买价格以及尚未摊销金额确认固定资产,并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值。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除非针对特殊员工,比如矿井作业、高空作业,这种属于生产活动必要支出,可以抵扣;若为全体员工支付,则属于福利范畴,不得抵扣。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