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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上海的外资企业,分红需要提供专项报告吗?代扣代缴所得税率多少?
如冰郎
提问于 2026-03-10 11:04
分红汇出境外无需提交专项报告,但需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并备齐常规资料;中新税收协定下,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率并非必然5%,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及总局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相关规定:
1. 5%税率适用条件包括:
收款方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收款方为公司(不含合伙企业),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分红前连续持有满12个月) 。
2.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适用10%税率。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属期调整,并补交滞纳金的。这样处理,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
这是公司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实际收入(这个人给公司的钱)减实际成本(作为股东的这个公司,实际拿到被投资公司的钱)和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真实、公允才行。
清税之后,可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