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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年末,按旅行社来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的返利款,如何处理?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13 15:30
一、景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对此“返利”,如上所述,由景区开具红字发票,而非“旅行社给旅游景区开票”;此属于销售返利,并非“佣金”(佣金是支付给第三方的)。
三、如上所述,并非佣金,亦不受此限。
即使对方不要,但您仍须开出。(事实是,对方不要,您就不想开了吧?)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按照您的描述,那这个“月物料出入库流水约几千笔”,可能还是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当然,肯定得需要区分不同物料类型)。因为这么多笔,其他方式比如先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除非使用某种软件处理,否则工作量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