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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年末,按旅行社来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的返利款,如何处理?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13 15:30
一、景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对此“返利”,如上所述,由景区开具红字发票,而非“旅行社给旅游景区开票”;此属于销售返利,并非“佣金”(佣金是支付给第三方的)。
三、如上所述,并非佣金,亦不受此限。
一、风险不算太大。但还是该冲就冲,按照年度来算更好。
二、这种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
三、支付第三方的费用,属于手续费还是佣金,取决于对方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帮您销售门票,那就是佣金;如果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是为一般手续费。如果收取佣金,发票可以开具“经纪代理服务-销售佣金”;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必须如实开具,不能为了回避税务事项而故意开得与事实不符。
确实,如您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如何证明相关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属于事实层面,需要您来提供;这在税法并无列举,结果导向即可——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收款时即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既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且“外服公司”只是“代缴”。那么,社保公积金交款收据抬头,应当还是“本公司”;“外服公司”将此转交给“本公司”即可。至于若“外服公司”另收服务费之类,则需要就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