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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开具文化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理解是可以的。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你描述来看,如果确实属于市场行为,其半价销售符合市场实际定价情况,那增值税处理没有问题。
你的处理虽然并不规范,但从结果来讲也是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你好,
目前税务和外汇这边的角度,代垫款是一个比较狭义范围的定义。通常涉及到跨境差旅,外籍雇员工资社保等特定项目。
类似贵司这种情况,中国替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实施采购的,一般无法归入代垫款的范围。
按照采购境内软件和服务再对境外进行转售比较合适。
尤其贵司已经分别与国内供应商签订了软件购买及软件服务两份合同,形式上也更加符合采购再转售的逻辑。
向德国收回这笔款项时也建议分开签订,和贵司采购的合同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