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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中专利代理行业官费收据的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17 10:53
其实,税法只是要求据实开票。至于这个“实”,就是说价格,这由购销双方自行决定。涨价并就涨价之后金额开票,这没问题的;只要实事求是即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没说“行政性收费的部分”开成发票呀。比如,原本1000元,服务费800元、代收费200元,发票自然只能开800元。那么,您和客户商定服务费1000元,那发票就可以开1000元;至于需要上交的费用,由您自己去交、不用客户交了,那怎么不行呢?
既然乃是“集团内”,这种“验收单常较晚提供”应可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事实上,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即一方增加成本费用(确认资产),而另一方却未作销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市场常理,作为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仅仅因为一个“验收单”而长期延迟确认收入——销售方可以催促获取此单据;即使未能取得这个单据,只要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亦应及时确认收入。
我认为不管哪种方式,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税法的规定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所有方,而不是承租方,您负担了,都属于承担了别人应该缴纳的税费,不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印花税需要按合同金额缴纳,也就是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