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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退休人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包含在内。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通常这种模式下,项目立项是在事业单位(委托方)名下,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事业单位。作为代建企业,你们的角色是“管家”和“过路财神”,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垫付本金,只赚取代建管理费。
以下是该全过程的规范做账方法(基于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阶段:收到代建资金
事业单位将资金打入你们公司账户时,你们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只是资金暂存,因此应计入负债类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或 预收账款)
[注:这里绝对不能确认为收入。]
第二阶段:开始建设及过程支付(资金过账)
在建设期间,你们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代收代付。
收到施工单位发票(如果开给你们公司)并支付工程款:
由于资产不属于你们,你们不能将这笔钱计入自己的“在建工程”。
借: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施工单位发票直接开给事业单位,你们只需将资金转给事业单位或直接付给施工方,账上只体现银行流水。)
代建企业发生自身的管理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三阶段:资产建成移交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将资产移交给事业单位。此时,你们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应基本清零,同时确认代建管理费收入。
确认代建管理费收入:
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比如按工程总造价的固定比例,或按完工进度),你们有权收取一笔代建费。这是你们真正的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 (或直接挂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代建管理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6%)
[注:如果代建费在建设期间已按比例收取,则在此处只需将剩余的尾款确认为收入并结清往来。]
资产移交:
因为资产一直就在事业单位名下,你们不需要做“固定资产清理”或“资产结转”的复杂分录。你们的账务处理到此就基本结束了,主要是结清与委托方的资金往来。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务方面问题不大。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外管方面,其实并非不可。当然,无论税务,还是银行、外管,皆需要证据支撑,比如关联关系证据、代付协议;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业务本身真实性证据,包括合同、资金流水、物流证据或者服务过程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