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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年度发票问题
胡叶
提问于 2026-03-19 17:50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
1月是对的。
一、预收款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因而11月排除。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包括收款(指交易中或者完成后)、开票(这个其实应税交易发生才行,不能滥用)、合同约定日、期间服务开始,这四个按照孰先原则确定。本例符合两个,则其先者为准,即1月发生。
需要开票,按增值税法属于与应税交易有关的价款,构成销售额。
本身签订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另外如果按对方描述,费用中还包含了其他服务费用,那么也应该界定为以租赁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租赁服务开票纳税。
至于说没有租赁权,或没有经营范围,这个都不是税收上可以按6%开具发票的理由,税收规定很明确,根据实际业务开票。即便超经营范围,没有租赁权限都不影响税收上按实际业务开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