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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捐赠支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0 15:51
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呢?为什么“票据200万元”,但是计入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呢,另外100万元差是怎么回事呢?
明白您的意思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的企业所得税,应作如下申报:
(一)捐赠支出226万元。既然“利润为负”,则须全额调增。(注:您的增值税应为26万,而非13万或者23万。)
(二)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
(三)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
是的,就是涉及这三个地方。但是,“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这两个地方没有问题。关于业务招待费,则将此项一并纳入,一块儿计算调整即可,而不一定是全额调增。
如果只有两个月,这个确实属于“临时”性质,可以不用缴纳社保,按照劳务费用入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从您描述来看,您这边可能并非故意“买票”。但是,大概率下,税务局推送疑点是正确的。那么,最可能的情况就是:给您开票的甲,但实际卖您货的是乙。当然,这个情况,您这边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无论是否知道,就跟收到假币一样,肯定是不能用了(就是这个发票不能抵税了)——有人会说,我们不知道啊,正因为不知道,所以只是不能用;如果知道,那就不止是不能用而已了,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跟不知道收到假币和故意收假币的区别一样)。
这个时候,您可以联系一下供应商,是否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况;也可以直接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