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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场地租给专为员工服务的餐饮公司使用,租赁费定价可否略低?餐厅亏损可否由企业补贴?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21 15:40
第一个问题:
租赁费定价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根据您的描述该餐饮公司与贵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个问题:
是否可以约定包括水电费,属于民法的意思自治范畴,是否包括水电费全在双方商议,税法对此不进行限制。
第三个问题(您标注为4):
公司出租该房屋对应的折旧、水电暖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个问题(您标注为3):
不能用“亏损由企业补贴”这种表述。用这种表述企业给你们的补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想开发票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目。可以想其他的办法让餐饮公司扭亏为盈。例如1份餐食职工承担90%,企业承担10%,企业与餐饮公司按月结算并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这个餐饮服务的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第五个问题(您标注为第二个4):
餐饮服务公司、企业、企业员工三方围绕餐饮服务公司的交易都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产生的盈亏结果才是完美的合乎税务规定的结果。特意的做成保本或微利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会产生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收风险。
第一个问题:
按成本加10%定价税务局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个问题:
“个人承担90%,公司承担10%”这只是我随便举个例子。公司多承担一部分当然是可以的,承担100%也是可以的。公司承担的部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个问题:
只要餐饮服务的定价公允,就不会被认定为转移利润。如果定价不公允,不管盈利亏损多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利润。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CFR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CFR价=FOB价+F运费。所以正常FOB的价格是不包括境外段的运费的。如果运费国内支付更便宜,双方协商一致由国内企业支付,国外客户随着货款一起支付过来,这种情况下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不可以填写FOB,应当填写CFR。您问题中运费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包括出口退税)方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处理,本质上与内销货物的运费处理是一样的。江湖传说,国际贸易无论何种成交方式都要折算成FOB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其依据的财商字[1995]620号文件早已作废。至于运费也是要计入到企业的免税收入里,一般谈不到。
是的,就是涉及这三个地方。但是,“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这两个地方没有问题。关于业务招待费,则将此项一并纳入,一块儿计算调整即可,而不一定是全额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