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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场地租给专为员工服务的餐饮公司使用,租赁费定价可否略低?餐厅亏损可否由企业补贴?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21 15:40
第一个问题:
租赁费定价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根据您的描述该餐饮公司与贵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个问题:
是否可以约定包括水电费,属于民法的意思自治范畴,是否包括水电费全在双方商议,税法对此不进行限制。
第三个问题(您标注为4):
公司出租该房屋对应的折旧、水电暖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个问题(您标注为3):
不能用“亏损由企业补贴”这种表述。用这种表述企业给你们的补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想开发票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目。可以想其他的办法让餐饮公司扭亏为盈。例如1份餐食职工承担90%,企业承担10%,企业与餐饮公司按月结算并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这个餐饮服务的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第五个问题(您标注为第二个4):
餐饮服务公司、企业、企业员工三方围绕餐饮服务公司的交易都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产生的盈亏结果才是完美的合乎税务规定的结果。特意的做成保本或微利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会产生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收风险。
第一个问题:
按成本加10%定价税务局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个问题:
“个人承担90%,公司承担10%”这只是我随便举个例子。公司多承担一部分当然是可以的,承担100%也是可以的。公司承担的部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个问题:
只要餐饮服务的定价公允,就不会被认定为转移利润。如果定价不公允,不管盈利亏损多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利润。
可以采购部这样说:我们不是要采购部替财务记账,而是需要对业务依据。应付账款涉及合同、订单、入库、发票、付款申请和银行付款,财务必须核实期末余额是否真实完整。付款申请不代表实际付款,最终以银行回单为准。请采购部配合确认采购业务是否发生、金额和供应商是否准确,差异我们一起查,不然后续可能出现重复付款、漏记负债或审计调整。
也需要企业制定每月核对流程,经企业权利部门批准,形成制度,各部门必须遵守。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个人以为,“玻璃围墙”也算是“有墙”,属于房产税所称“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该化验室应当作为房屋核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