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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高爬爬
提问于 2026-03-26 14:38
既然“将此物销售给客户”,则为“库存商品”,而当时“记入宣传费”就是错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当时“记入宣传费”的那个科目
如果政府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已经明确这2万发给个人,那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收益 8
其他应付款 2
借:其他应付款 2
贷:银行存款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既不是1%(出租不动产不适用此优惠),也不适用5%(现在仅适用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情形),而是适用法定一般征收率,即3%了。
所谓“三流一致”,是指开票方、销售方、收款方必须一致;上述情形,显然违背了三流一致,涉嫌虚开发票了。(注:所谓“三方票”,那也是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