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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开票结算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5-19 08:47
关于“因江西省税务部门进行发票供应量管控,此公司目前处于无法开具发票的管制状态”这个说法,可能存在误会,或者对方没有完整提供信息。
如果确实乃是正常业务,或者说业务量增加,对方完全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高发票额度,不存在“属客观不可控的行政管制行为,并已确认发票无法开具”的情况。
上述情况,更大可能乃是对方原本就有发票或者税收违法行为,因而被限制了发票额度。您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详情,然后进行后续处理(基于对方违法终止合约,或者要求从价格上弥补您的税收损失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