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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问题
小永元吖
提问于 2026-06-05 09:54
根据描述,你的主要业务是销售电力,属于以销售电力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13%计税。
文件依据:
1、《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2、《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平台服务是基于充电业务而发生的,是和充电业务关联的,不能单独提供的,所以不能通过分别签订合同就改变业务实质,从而开具不同税率发票的。
这是公司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实际收入(这个人给公司的钱)减实际成本(作为股东的这个公司,实际拿到被投资公司的钱)和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真实、公允才行。
清税之后,可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上述描述存在矛盾。既然“已经注销”,就一定不存在“他的”公户——即使银行那边确实没有注销,因为这个“他”已经不存在了。
这属于债务转移,可依债权方(材料销售方,注意,是这个公司,不是公司老板)书面通知付款;若未通知,必须取得索取方充分的获得原供货公司授权证明,然后付款,方可无虞。
你的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用拆除的废钢铁抵顶拆除服务费用,税法上需要各自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对方应该向你开具9万元的建筑服务发票,你公司需要向对方开具10万元的废钢铁销售发票。因此增值税应该各自按开票金额申报纳税。
所得税,对方应该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采购废钢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你公司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含税10万,计算固定资产清理的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房产已经拆除,做了固定资产清理之后,房产原值已经清理掉,不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