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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分包公司申报个税能操作吗?
一只开诚呀
提问于 2026-06-11 10:47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如果总包方既不向个人直接支付工资,也对于“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无决定权,则不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
应当问题不大;对于个税来讲,只要没有少扣,那就可以。
你的处理虽然并不规范,但从结果来讲也是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因为捐赠、赞助而产生,所以仍应作为营业外支出。但是,不能按照捐赠支出、但可作为企业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既然“与客户签订的为框架合同”,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税。那么,若此押金没收而作为收入,则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退还之,则相当于未在结算金额之内,那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