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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17 11:17
客户“在指定的APP上付款300元”,对于这300元,4S店还能得到吗?或者说,4S店因此能够获得什么利益?
那么,假如这个服务公允价值就是600元,客户凭什么再向另一个账户支付300元;反之,如果这个服务公允价值就是900元,那您凭什么无缘无故拿出300元给另一个账户?实不相瞒,这个操作方式,我感觉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甚至我担心存在其他法律风险,若有必要,亦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一、上述两份服务合同(原型设计、定制开发),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被认定为“委外研发”支出,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一)原型设计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二)定制开发
1.自主、委v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但上述活动,乃是销售软件加“原型设计、定制开发”而非“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可以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已正式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一般不算入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但如果地方口径把返聘协议视为“1年以上服务协议”并明确计入,则按当地规定算。您可以看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表”里系统预填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含了返聘人员。或者和当地税务及残联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