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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企新建厂房后购置的设备等转固时点问题
福牛
提问于 2026-06-18 16:01
只要这个生产设备,在买入时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俗来讲,是“可以用了”,不是“实际用了”),即应确认固定资产。
会计标准,是否确认固定资产,在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至于是否“需要通过GMP验证”,才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属于事实层面;得您告诉我才行呀。
既然“如果资质办下来了”,那么当然“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可以进行派遣”——税法只是基于事实进行征税;但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事实。同时,就税务处理而言,关联企业之间定价,应当基于市场公允原则;不能任意高价或者低价,以调节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18944.37
贷:使用权资产 211483.7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236.45
按照您提供的数据,只能写出上面的分录——当然,分录借贷不平,应当是您提供数据本身的问题了。
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皆适用3%征收率,目前减按1%执行。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