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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企新建厂房后购置的设备等转固时点问题
福牛
提问于 2026-06-18 16:01
只要这个生产设备,在买入时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俗来讲,是“可以用了”,不是“实际用了”),即应确认固定资产。
是否“需要通过GMP验证”,这属于事实层面;得您告诉我才行呀。
具体是什么原因补增值税呢?这笔补缴的增值税对应的收入是否已经入账?
可以,前提是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是分次付款。
开票时间要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匹配——销售货物分期收款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首先,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销售A商品”发票。
如上所述,是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而非客户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客户收到的,只是赔偿款,而非货款。因此,客户不应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存在进项抵扣、进项转出一说。至于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则冲减您公司向客户的赔偿;而若有净损失,则可税前扣除(清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