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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13 15:22
一、契税征税对象,乃是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如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产证房屋、未办理产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围墙、路面、污水过滤池、仿古木构长廊、八角亭等)、白酒发酵窑池,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二、未能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首先,应当把已经代扣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及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全部补扣补缴。
第二,已经回购的40位自然人的投资款,回购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以及以前向这40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与收取这40位自然人投资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对冲,差额部分计入留存收益。
第三,尚未回购的4位自然人的投资,以前向这4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转入留存收益。这4位自然人形成的“资本公积”,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转为“其他应付款”
第四。赎回剩余4位自然人中若干人的投资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正常状况下您图片中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所有者权益”就没有任何关系。收到44位投资人的投资款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本金”。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支付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赎回投资人的投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因为会计处理始终跟“所有者权益”无关,所以也就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可依据以下税法条文与客户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显然,您公司为境内单位,况且“所有的检测及认证服务都在国内进行”,那也不是“跨境销售服务”(必须服务在境外现场才是),不可能免征增值税的。至于“样品来自国外”,那只是服务标的,而此处征税对象乃是“服务”本身;况且,那样品也是在国内进行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