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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善意取得供应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11-04 10:08
其实,有个措辞,就是您说的“善意”——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善意”的定性,是您自己理解的,还是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善意”了?
一、无论什么企业,可以据实入账;但不能税前扣除。(这儿讲一下“善意”取得的意义:就跟取得假币一样,如果“善意”,只是不能用;而如果不是“善意”,就不止是不能用了。)
二、对于上游,虚开发票根据金额、情形,依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联合惩戒、追究司法责任等。
可以税前扣除。以上述收据,再辅以报销凭证、资金支付流水、用人合同或者协议等即可。
上述办证费用,乃是工作需要,个人并未取得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不能混用,将员工健康体检混作工作需要的健康证费用。
关联交易定价违背市场公允原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比例一般是指30%,来自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这儿意思是说,30%之内,算是市场范畴;超过30%,关联关系定价在法律上并非不允许,但因为超过市场范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支付认证老师本身费用,您记入哪个科目,这些相关费用,也放在一块儿就可以的。比如,请了认证老师来讲课,支付5000元,这5000元你放到了“管理费用——培训费”里面,那么上面说的这些费用,也是一块放在“管理费用——培训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