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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代扣个税,这部分收入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社保的基数
铂略用户70579231
提问于 2026-11-04 11:56
一、差旅费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二、不构成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可以税前扣除。以上述收据,再辅以报销凭证、资金支付流水、用人合同或者协议等即可。
上述办证费用,乃是工作需要,个人并未取得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不能混用,将员工健康体检混作工作需要的健康证费用。
关联交易定价违背市场公允原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比例一般是指30%,来自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这儿意思是说,30%之内,算是市场范畴;超过30%,关联关系定价在法律上并非不允许,但因为超过市场范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支付认证老师本身费用,您记入哪个科目,这些相关费用,也放在一块儿就可以的。比如,请了认证老师来讲课,支付5000元,这5000元你放到了“管理费用——培训费”里面,那么上面说的这些费用,也是一块放在“管理费用——培训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