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请教您一个问题,公司借一笔款,同月归还,现金流量需要分别体现吗? 还是可以对冲,不用体现现金流量?
铂略会员17207648
提问于 2018-07-05 16:37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分别填报"借款所得到的现金"项目、"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可以转股。
借:应付账款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对于上述款项形成,需要属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另外,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外汇方面,需要完成资本项目债转股登记,向外汇局说明贸易与资本项目转换的合规性,通过单证链与报告机制消除“进口与付款差异”疑点,确保资金流/货物流/单据流一致并可追溯 。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承销费用并非利息,本身不影响上述政策实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销费用应当合理、公允,不应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