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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2014年国家税务局出台39号公告,针对“对外虚开”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个定义出来后,善意虚开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以前经常会有,如A企业的业务人员跟一个运输公司B签合同。现在运输都已经营改增,但是运的车队、团队实际上是挂靠在另外一家C企业的。B企业跟C企业仅仅是交管理费的关系,B去开票。那么税务局经常会查到C,C就说B挂靠经营的实际上不是B的业务部门,也非B的人员,B开票,这叫虚开、代开。那么作为受票方,支付运费的A并不知道B是挂靠在C,还以为就是B企业本身。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以前叫善意取得的虚开。
现39号公告已规定,只要双方交易实际存在,即B跟A谈生意时,以他挂靠的C公司的名义来跟A签合同的,A打款到B的账上去的,且B的发票也是合法取得,开的是合规的,现在不叫虚开。
所以现在善意取得虚开票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来说概念上是如此界定的。
以后还有所谓善意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支出、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是票不合规,企业所得税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2008年以前旧的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过答复,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如果换不到合规的发票就不能扣除;2008年以后对这个问题没有正规的解释,各省掌握标准不一样:
有的省份规定,只要能证明是善意取得的,无法换得合规发票,若对方被抓起来,其他证据都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那么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只要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就允许扣除;有的省仍较机械地引用国税总局2008年80号文,认为发票不合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所得税区域性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
这个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道理很简单,发票抬头是个人,如何能够证明这是公司的费用呢?反过来讲,如果这个发票可以,那个人其他发票行不行呢?所以说,多地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抬头发票无法认定为企业支出,一般不予税前扣除。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既然明确注明“不作为报销凭证”,那当然不能以此入账、税前扣除。当然,换句话讲,那这个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就要另外给您开具报销凭证呀。您可以沟通一下,或者可能这里面有这个理解方面的歧义吧。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资产负债表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持有期间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以是在借方)
投资收益(可以是在借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所得税上是需要调整的,只有最终处置时才计入所得税的损益,税会差异需要调整,增值税上股票投资收益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应该包含买卖相关交易资料,比如交割单,证券交易所的费用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