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什么叫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2
2014年国家税务局出台39号公告,针对“对外虚开”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个定义出来后,善意虚开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以前经常会有,如A企业的业务人员跟一个运输公司B签合同。现在运输都已经营改增,但是运的车队、团队实际上是挂靠在另外一家C企业的。B企业跟C企业仅仅是交管理费的关系,B去开票。那么税务局经常会查到C,C就说B挂靠经营的实际上不是B的业务部门,也非B的人员,B开票,这叫虚开、代开。那么作为受票方,支付运费的A并不知道B是挂靠在C,还以为就是B企业本身。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以前叫善意取得的虚开。
现39号公告已规定,只要双方交易实际存在,即B跟A谈生意时,以他挂靠的C公司的名义来跟A签合同的,A打款到B的账上去的,且B的发票也是合法取得,开的是合规的,现在不叫虚开。
所以现在善意取得虚开票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来说概念上是如此界定的。
以后还有所谓善意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支出、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是票不合规,企业所得税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2008年以前旧的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过答复,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如果换不到合规的发票就不能扣除;2008年以后对这个问题没有正规的解释,各省掌握标准不一样:
有的省份规定,只要能证明是善意取得的,无法换得合规发票,若对方被抓起来,其他证据都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那么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只要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就允许扣除;有的省仍较机械地引用国税总局2008年80号文,认为发票不合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所得税区域性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
之所以有此疑惑,乃是因为根源没有处理。我举例来讲:
这个问题,要从客户怎么得到100元优惠券开始讲。比如说,客户买了1000元的甲商品,得到了100元的购物券。那么,就要进行如下拆分:
甲商品:1000x1000/(1000+100)=909.09
购买券:1000x100/(1000+100)=90.91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9.09
合同负债 90.91
下次来买乙商品,原价120元,实际支付20元
借:银行存款 20
合同负债 90.91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91
税法层面没有直接规定,需要理解、适用;实际工作中,或有不同理解,为了避免歧义、风险,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与客户签订的为框架合同”,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税。那么,若此押金没收而作为收入,则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退还之,则相当于未在结算金额之内,那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先说“社保补差”。其实,如果这个钱,员工需要缴纳的话,那公司直接代扣代缴即可;而既然发给员工,那就是以此为名,给员工发钱了,那这个没有特殊之处,并在工资里面计算个税。
关于“大额医疗”,在企业代扣代缴之时,这个无需特殊处理,正常计算代扣个税。若符合条件,员工个人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缴的时候申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