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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委派的审计费用支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6
这非常常见,在内审的时候,会有很多的性质,目的也会有很多的不同。通常内审是为股东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若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而是起到一个监督作用,同时协助被投资公司的内控,完善改良工作,铂略认为在抗辩的时候,就可以仍由子公司承担部分的费用。因为内审或流程上的改良提升,的的确确为企业带来了可量化的潜在利益流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